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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财经大学章程

    (2007年第一次制订,2014年、2018年两次修订,本次修正案经学校2023年第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 学院与研究机构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

    附 则


    江西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江西财经大学(以下称学校)肇始于1923年创办的江西省立商业学校, 1958年成立江西财经学院,1996年更名为江西财经大学。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财经大学,简称江西财大或者江财,英文译名为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JUFE)。域名为www.jxufe.cn和www.jxufe.edu.cn。

    第四条 学校有蛟桥园、麦庐园、枫林园、青山园等校区。学校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168号和169号。在办学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自主实施办学活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服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办学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坚持扎根江西、面向全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坚持凸显学术研究型大学特质,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人民满意、国际知名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十条 学校秉承“信敏廉毅”校训和“敬业乐群、臻于至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育以学生为主体的双主体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敏学为基、廉洁为镜、坚毅为魂的行为准则,形成爱生爱教、行为世范的教风,知行合一、永葆光荣的学风。

    第十一条 学校以学分制为基本教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教室、校园、社会三个课堂联动,课程实验、专业实训、综合实践三类实践互促”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育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格局,坚持以重点学科为龙头带动学科建设,形成优势学科创品牌、成长学科显特色、交叉学科出亮点、博雅学科有活力,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又突出办学优势的学科生态。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不端学术行为,致力于形成学术研究特色,创建全国有影响的学术团队,努力形成学术流派,鼓励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学校学科优势和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合作办学、对策研究、产政学研结合等多种方式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成为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财经人才培训基地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库。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教育为补充,不断优化教育结构,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教育学、哲学、历史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致力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通过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机构及其它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为学校事业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办学条件,保障学科专业需要及学校长远发展。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领导学校教师工作,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十二)领导学校教材工作,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视情况列席会议。

    中国共产党江西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向党委负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七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主要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由校长决定。集体讨论问题时,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由校长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含职称评审)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指导学院(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工作;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士、硕士、博士授予资格条件,审定授予相应学位名单;

    (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与认定名单;

    (三)审核并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四)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校教学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指导教学督导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考核和质量监控;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学校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批评意见,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由首席教授和各教研机构推选的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组成,每年召开1-2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主要领导的情况通报,对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思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制订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反映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产生。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青年联合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青年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师生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校属党政职能部门及教辅、后勤、附属单位,所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研究机构,学院、研究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学校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督查督导机构等加强对学校内部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机构接受教职工、学生维护权益的申诉或者仲裁要求。

    第五章 学院与研究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关系设置学院。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遵循“党政联席、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

    第四十二条 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学院人员聘任建议,管理本单位人员;

    (七)考核并评价本院教职工的工作,提出本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建议;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院(系)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院(系)所属机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4.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投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5.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6.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学科和专业建设、学生培养中的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院(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凡属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议参加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非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院(系)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要的学术问题进行讨论和论证;

    (二)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本单位学术政策文件,评定本单位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五)学院或者校学术委员会责成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予以提名和推荐;

    (二)审定学士、硕士、博士培养方案;

    (三)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四)审核增列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申请;

    (五)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者进行调查与审议,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执行。学院教学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本单位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本单位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以及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定本单位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五)审定本单位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第四十八条 学院有条件的可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职权同),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本单位与教学、科研、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情;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的生活福利事项,津贴和奖金的分配,以及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四)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根据学校的部署,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审议和监督本单位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二)监督本单位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维护本单位教职工权益;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设系、研究所(室)等机构。学院所属系、研究所(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专业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研、教研活动;

    (四)执行和落实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保障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一 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内部临时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支持与鼓励其参与管理,完成学校和学院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研究院、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同时结合学校学科专业需要为学科建设作出贡献,有条件的研究机构还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实行院长(所长或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办理入学手续,获得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申诉或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守校训,完善人格,维护学校利益,努力成为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关心特殊群体学生,为其身心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或者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者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院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总支领导下、院分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的共青团、学生会、青年联合会等组织,分别在学校党委、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社团活动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把课外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若因特殊原因或者事项影响,应给予特别审批。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半年以上的同学,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依法依规批准获得荣誉学位的个人。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学校声誉的代表,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六十六条 校友会是校友自愿联合,本着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做出贡献的宗旨,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致力于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由校友及其企业和社会各界发起成立的法人机构。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教职工办学。学校教职工由教学、研究、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在编在岗人员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公开招聘教职工。学校对教职工依照国家人事政策实行聘(任)用和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应当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教学岗位人员、研究岗位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系列的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研究系列的职称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职称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教职工。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学校努力为教职工发展营造民主、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对为学校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工, 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教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学校或者上级机关申请调解、复议、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工退(离)休制度。教职工退(离)休后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为退(离)休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形成长效监督机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服务于教学、科研中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对资产购建、使用、维护及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促进各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八十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资产处置遵循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学校支持闲置资产综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严格监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学校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凡涉及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按照规定应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依据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十五条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财务部门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十六条 学校接受公共机关团体、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

    (三)严格遵循捐赠协议使用;

    (四)除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外,全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胸徽。

    徽志为“圆形篆书汉印图案”(见附件一)。以并列竖式篆书校训“信敏廉毅”为基础,结合学校校名全称、英文译名及建校时间设计而成。标准色为体现传承、厚重和地域特色的映山红色(c/10、m/100、y/90、k/0)。中文校名为手写魏碑体。英译校名为专用标准字。

    教师胸徽为学校校名的红底白字长方形佩章(见附件二)。学生胸徽为学校校名的白底红字长方形佩章(见附件三)。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标有学校徽志或者学校徽志加中英文校名的映山红色旗帜(见附件四)。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永葆我校光荣》(见附件五)。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十月二日,校园开放日为每年五月的第二个周日。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校长签发,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二条 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校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议,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本章程解释,并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徽志

    附件二:教师胸徽

    附件三:学生胸徽

    附件四:校旗

    附件五:校歌《永葆我校光荣》